关于“可橙事件”个人的看法(SD的OIER被送至“戒网瘾学校”一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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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布时间2020/11/30 21:18
  • 上次更新2023/11/5 07:00: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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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“可橙事件”个人的看法(SD的OIER被送至“戒网瘾学校”一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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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оsLikе楼主2020/11/30 21:18

事件经过及描述

首先声明,与本事件相关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无任何利益牵扯,仅就此事发表我个人的看法,与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关。

(以目前所有信息为真实信息为前提)

首先,请其他地区的同学不要以当地的眼光看向事发地,有些时候,事发地的现实很让人无奈。

但是这就是我们不管不问此事的借口了吗?当然不是。

不管可橙同学因为什么原因被其父母送至该“戒网瘾学校”,我们要认清以下几点:

1.可橙同学已成年且拥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

我国法律规定, 监护权是监护人 对于未成年人和 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、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、保护的身份权。

因此,其父母对可橙不再继续拥有监护权,因此,无权将可橙在违背其个人意愿的前提下送至所谓“戒网瘾学校”。

2.“戒网瘾学校”本身并无合法性

按条分析。

2.1.“假警察”问题

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

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,从重处罚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

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
显而易见,冒充“假警察”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。

2.2学校本身合法性

在本部分开始之前,我们要重申,可橙同学是一个具有完整公民权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中国公民

我国《宪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。任何公民,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,并由公安机关执行,不受逮捕。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。”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,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、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,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。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。

因此违背可橙同学个人意愿对其非法拘押、禁闭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。

3.警方存在的一些问题。

本部分不对敏感话题进行讨论,仅就表层问题进行分析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 人民警察不得有以下行为:......(十一)玩忽职守,不履行法定义务

因此,就录音中警方的行为和态度,我们应当仔细的揣摩。

以上为事件的基本情况分析,综上所述,“可橙事件”多方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。

同学们,不,同志们。现在的形势是什么,我们中的一位同志,在当今文明社会,在光天化日之下,被不法势力剥夺了人身自由,这合理吗?这不仅是对我们这个群体的侮辱,这更是对法治社会的一种践踏!

有人说,这事我们问不了,利益牵扯很大,这难道就是我们眼看着我们这个群体中的一位同志被侮辱,被拘押而一言不发的借口吗?

有人说我们是蜉蝣撼树,力量非常薄弱,确实,像这种不法行为,其之所以能存在,一定有其特殊的能力,但是,同志们记住啊,星星之火,可以燎原!

今天我们不为其发声,日后我们若落难了,又有谁为我们发声?

我个人提议,在座的还留存着最基本的良知的同志们,在个人力所能及的范围内,以合法的方式救我们的同志于水火之中。

同志们,站出来吧!

(请求转发扩散)

2020/11/30 21: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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